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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第一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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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省级重点完全中学,学制为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三条 学校以“公、诚、勤、朴”为校训:以“团结、勤奋、求实、创新”为校风;以“严谨、扎实、互助、奋进”为教风;以“自觉、刻苦、主动、活泼”为学风。  
  第四条 每年5月14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由湘潭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行政干部;  
  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有权从市内外引进优秀教师。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四)招生权。初中阶段按市教委有关政策招生。高中阶段在市教委的招生计划内,实行统一会考,择优自主招生。  
  第七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六)教师住房、福利不断得到改善,为教师子女就业提供帮助。  
  (七)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清政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 经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总结,学校获得综合先进单位后,校长可获取两倍校长奖励基金平均奖的奖金。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请示教委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市教委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国拨工资、课时津贴、岗位津贴、奖励工资、加班工资五部分组成。国拨工资,除低职高聘人员外,一般应聘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国拨工资均不变动。其他工资实行浮动制度。  
  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干部、教职工。  
  医疗报销遵照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副校长二至三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等某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勤工俭学处)和办公室,各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办公室设正副主任一人。教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政教主任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德育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主任(勤工俭学处)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及校办企业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总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八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法纪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四)建立健全班、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湘潭市普通中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期确定第八周的星期一为全校教学开放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年级组、教研组在征得教务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单元考试,但必须严格控制次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假期对后进学生的补课和优秀学生的培养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七条 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市教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办全日制补习班和不招复读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差生,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湘潭市一中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湘潭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湘潭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湘潭市第一中学章程》的请示

  市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我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于1996年11月开始起草《湘潭市第一中学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经过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究推敲,已12易其稿,现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对本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领导体制,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主要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举办者的权利、职责,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问题,依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学校行政管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我校拟将于1998年上学期开学之日起施行《章程》。  
  以上如无不当,请予批准施行。

 
  湘潭市第一中学  
  1997年11月28日

  
    
关于同意试行《湘潭市第一中学章程》、《湘潭市和平小学章程》的批复


  湘潭市第一中学、湘潭市和平小学:  
  你们《关于实施<湘潭市第—中学章程>的请示》和《关于实行<湘潭市和平小学章程>的请示》分别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你们从1998年上学期开始分别试行《湘潭市第一中学章程》和《湘潭市和平小学章程》,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希你们依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总结、完善经验,为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行依章程自主办学,推进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可靠的借鉴。试行期满后,我委将视两校试行有关情况,研究决定正式施行事宜。

  
      湘潭市教育委员会   
      1997年12月12日


    
   (本文选自吉林省吉林市教育局《学校章程汇编》200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