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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   来源: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

     1996年,我区承担了四平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整体试点”任务,以全省“依法治教年”活动为契机,加快我区依法治教的步伐,体会最深的是学生申诉办法的实施,初步取得了探索性进展。  
  一、把握机遇,及时跟进,制定并试行学生申诉办法  
     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既遵守法律又能有效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面临着的新课题。站在依法治教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学生仅学法、守法还不够,必须知法、用法,以适应时代进步的需要。我们以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跟进依法治教的步伐,力求探索依法管理学生的新途径。   
  (—)制定制度,为推动实施学生申诉提供依据  
     所谓学生申诉办法是指,学生因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的办法。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有明确规定,为使法律规定真正成为保障学生的武器,结合全区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实际,1996年7月20日我们出台了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申诉办法”(共十条)。经过征求意见,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以区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并于8月1日开始试行。  
  1、本办法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专业法律法规。  
  2、申诉范围包括:(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3、受理部门是各级受理学生申诉委员会。  
  4、申诉程序是: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申诉人须写明其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他有关情况。  
  5、受理办法:首先是调查、听证。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其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属校内受理申诉的案件,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受理申诉委员会成员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性讨论会,进一步核实案由。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其次,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入,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最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局受理申诉部门申诉。局申诉委员会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和裁决,裁决的决定包括:(1)维持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销原处理结果。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受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二)打通渠道,为实施学生申诉创造条件  
     1、加强基础工程建设。  
     学生申诉办法的制定是教育执法中的新生事物,基础建设十分重要。我们以机构建设为起始,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强化基础工程。  
  一是落实申诉机构,层层有人管。区教育局成立了“受理学生申诉委员会”,主要由局长、主管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相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与局政策法规科合署办公,处理日常业务,发挥指导和  服务职能。各中小学相应成立“受理学生申诉委员会”。  
  成员由校长、主管法制工作副校长、政教处主任、团队干部,教师、家长、学生干部和心理学医生组成。具体办事机构为“学生申诉办公室”,门牌挂在学校政教处。乡政府成立了“教育执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农  村学校实施学生申诉办法。  
  二是落实实体制度,执法有依据。在依法受案的过程中,主要依据教育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文进行处罚和赔偿,以此来确立学生申诉办法在学校里的法定地位。  
  三是培植骨干队伍,事事有人干。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识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教育执法队伍中来。通过层层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2、学法用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基础和前提。这就对普及法律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区先后掀起了四次学习、宣传育专业法律高潮。  
  第一,以《教育法》实施日,全国“尊师重教月”和省“依法治教年”为契机,全系统干部、师生走上街头,采用歌舞、板报、悬挂标语、散发传单、法制小报、送法条到农户、到职工家中等形式,大力宣传教育专业法律法规。营造依法治教的社会舆论。  
  第二,区32所中小学校制作永久性固定标语牌和普法知识宣传板,450个教学班班班开办法律园地、贴挂“学生申诉办法”原文。创造良好的校内环境。  
  第三,加强系统内部普法领导。把教育专业法律列入“二五”和“三五”普法重点,建立了区、局(乡)、校普法的三级纵向领导体系。  
     在学习教育专业法律过程中,我们注重抓好三个结合。—是把学习法律知识与理解法律条文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干部、师生学习国家教委编印的《教育法释义》和吉林省编印的《教育专业法普及验收读本》。二是把学习法律条文与受理学生申诉实际案例相结合,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浓郁氛围。三是把培训骨干与抓系统的普法教育重点相结合,形成普及教育专业法律和行政执法的一条龙体系。  
  第四,通过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参加教育专业法律考试、法律知识竞赛,巩固学习成果。此外,结合实际,将教育专业法律法规当中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文,选摘汇集成了《学生用法手册》,还编印了《铁西区教育行政执法学习材料选编》,发至中小学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以提高学生学法用法的准确性和受理申诉机构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学生申诉办法的效能  
     学生申诉办法的实行,为学生开辟了一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路子。把握导向,准确操作,我们选择有代表性的二十四中学、第二实验小学和平西乡搞试点。然后,以点带面,推广全区。  
  8月末,铁路二小学的一名家长来局投诉,案由是对学校拒收其孩子上学不服。经调查核实得知,学生因父母离异而辍学一年,按入学时间应属毕业,学校因此而拒收,家长因学生未领到毕业证书而要求续读。《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该生没有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应当读完。学校没权拒收。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该生家长人为造成学生辍学也属违法。最后,局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对学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收下学生;对家长除批评教育外,处以适当罚款。  
  十四中学一女教师拉学生在自家办班收费。部分家长和学生极为不满,到学校学生申诉办公室填了申诉书。该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了“停止办班,退还收费,被申诉人年度不评优、不晋级”的处理决定。该教师对此决定不服,来教育局投诉,局申诉委员会维持了原处理结果。  
  有两所农村小学依法处理了教师体罚学生的申诉案件。在学生申诉办法实行后,全区共受理申诉案件18起,在学校、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  
    
  二、学生申诉办法实施着实提高了依法管校的水平  
    学生申诉办法初行之际,有人担心会把学校搞乱,教会学生“打官司”,会给管理带来麻烦。我们衡量的标准为“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否有利于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是否有利于改变学校面貌。实践证明,不但不乱,而且更好。  
  l、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增强学生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仅限于“背法条”、“答张卷”、“当绵羊”是不够的。我们的做法是,以学生申诉办法为载体,促使学生在学法、懂法中加强用法,在用法的有机实践中促进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并带动执法。使他们从小树立法律高于一切的观念,依法办事的观念,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观念,知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法律素质,以法育人,达到培训“四有”新人的目的。  
  第二实验小学一名男同学借同桌同学六元钱一年未还。学生申诉办法在校实行之后,情况反映到申诉办公室,学校通过调解,这名男同学就把钱还给了同桌同学。事情虽小,但却反映出学生向法律靠近了,展示了法的作用。目前,人人讲法,事事依法在该校已成风气。  
  2、学生管理工作有明显改进。  
  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学生流失得以有效控制。学生申诉办法实施所产生的法效应,使学生懂得上学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正确行使。  
  二十一中学一名农村学生,文化课成绩差,升学无望。家长逼孩子回乡务农,一度阻止其上学。校申诉委员会得到情况后,协同乡教育执法人员将教育法律条文和有关处罚规定送至该生家。经做工作,该生家长表示同意并支持孩子读完初三。由于该校有计划地开展分流教育,开设农业技术课程,类似的学生既能学些农科知识,又可以读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现在,区内小学无流失生,初中流失生明显减少,流失率仅0.09%。全年未发生一起学生违法案件。  
  二是学生管理趋于规范。单一靠行政手段来处理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校生之间矛盾往往有些弊端。冲突和纠纷因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处理结果不合理和争执双方不满意而导致矛盾更加尖锐。而学生申诉办法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受案全过程用书面文书记录在案,有事实依据,有处理决定为证,当事人签字认可,有案可查。这样,很多问题在基层学校得以解决,很少发生越级上访现象。  
  3、学校面貌大有改观。申诉办法的实施,不仅规范学生管理,而且调动了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同时对进一步规范师生的教育行为,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自觉维护整体利益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十四中学是全区有名的薄弱学校,地处城乡交壤地带。针对土坯墙、烧煤炉、学生野、条件差的现状,新领导班子反复研究决定,从根本上改变学校面貌,提高社会声誉,必须改革原有体制,走依法治校之路。学校以实施学生申诉办法为切入点,从抓好学生法制化管理入手,与其他管理制度相配合,促进了依法管校新秩序的形成,提高办学质量1996年,管理工作有声有色,社会反响越来越好,跨入了先进学校行列。  
     三、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我区在实施学生申诉办法上做了实际工作,但在运行中发现了问题并采取了相应保障措施。  
  1、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学校没有把学生申诉办法真正有效实行。原因是习惯于行政手段管理学校、教育学生,对法律手段的有效性认识不足,亟待从观念上、方法上转变。  
  二是个别人存在着短期行为,缺乏长期思想准备,错误认为抓一阵子,一阵子抓,搞形式,走过场,没有认识到是今后学生管理具有方向性、常规性的工作。反映在少数干部、校长上,出现“等”、“靠”的情绪;反  映少数学生“有法不敢依”,实施不够主动。  
  三是相配套的校内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为本办法实施设置障碍。另外,学生申诉的受案范围尚须明确;执法程序还应更加规范;执法文书还有待于进一步理顺。  
  2、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采取了如下改进措施。  
    —是深入学习教育专业法律,坚定依法治教的信心,增强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依法治教、依法管校,作为衡量考核教育领导干部、校长政绩和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  
  二是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三是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及时查办教育违法案件,重视学生申诉办法典型案例的执法示范和宣传,维护法律权威。  
    四是切实抓好学生申诉办法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我区中小学法制教育已有坚实的基础和优势。1994年,“吉林省中小学法制教育现场会”推广了我们经验。王巨禄副部长在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百县(市)法制教育经验交流会”上肯定了我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作法。1995年,我区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单位”,并率先跻身于全国“普九”先进县(市)区行列。1996年,教育局先后被国家、省、市评为“二五”普法先进集体。  
  学生申诉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区依法治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标志着学生管理工作向法制轨道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巩固学生法制教育成果,依法管理过渡,必将实现“两个转移”。即:学校管理由人“治”转移到法“治”上来;学生自身由被动守法转移到主动用法上来。我们愿借此良机,学习全国各地的成功经验,以推动我区教育工作向依法治教更高目标大踏步迈进。  
    
    (本文选自吉林省四平市教育委员会《四平市教育执法与监督试点工作总结材料汇编》1998后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