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众委员发言指出:应突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围绕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问题,他们的发言如下: 孙英委员说,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建议把“受教育权”写上。因为这里所列各种权利,代替不了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事情,是未成年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在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很多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在总则第3条列入受教育权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这种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反映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建议把“受教育权”写上。 杨长槐委员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得很好,可以通过。有一个问题,我仍有些看法。总则第3条,“受教育权”还是应该写进去。我认为,18岁以前的青少年主要应该受教育,而不是发展。我同意写上发展权,但也必须写上受教育权。发展权概括不了受教育权。所以我坚持写受教育权,因为发展权是未成年人以后的事。 谢佑卿委员说,建议将受教育权列入总则第3条中。总则中提出的这几项权利是对未成年人应该享受哪些权利做了一个概括,对未成年人来说,第一是生存,在生存之后紧接着就是受教育,然后才是其他的。所以,“受教育权”绝对不能删掉,应该写上。第二,把“受教育权”放进去之后显然应排在第二位,下面几项的排序还应该研究。我个人的想法是生存权、受教育权、参与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 杨国梁委员说,建议对第1章总则第3条的内容再斟酌一下,我认为还是增加上“受教育权”为好。因为用发展权来包括受教育权不仅太笼统,而且也有些牵强附会。发展和教育有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认为对一个人来讲未成年阶段非常重要。未成年阶段最重要的是要在各个方面受到良好的教育,这既能使一个人健康成长,也是提高整个国民素质的重要保障。我想如果在总则中第3条增加“受教育权”,再加上现在第3章和第4章有关条款中补充增加的受教育的内容,那么这个法对强调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就更好了。 李树文委员说,建议在第3条加上“受教育权”,对“受教育权”进行强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18岁以前,是一个人接受教育最好的时期,小学、中学、大学,当然,一个人一生都要受教育,但18岁以前是最好的受教育时机,也是最需要家长和监护人关注的。就好比这一条开头讲的“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一样,生存权人人都享有,为什么这里还要强调?因为人的这一阶段,特别是婴幼儿生命非常脆弱,需要特别保护。我赞成再加上“受教育权”,让全社会、让大家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 林兆枢委员说,我同意以上几位委员的发言,应该在总则第3条中加上“受教育权”,我认为这是本法最有针对性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生存权、发展权对所有人都可以适用,对未成年人来讲,受教育权是最主要的权利,这样本法的特征才能体现出来。 马成果(全国人大代表)说,法律的针对性应该很强,要找准它的切入点。我认为现在未成年人最薄弱的环节不是身体的保护,身体保护很容易保护,因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提倡尊老爱幼,这方面有良好的基础,关键是对未成年人心灵的培养。一个人能成为有用之才,不但自身要发展,要体现到爱民族、爱国家,这恰恰是目前青少年所缺乏的。现在青少年崇拜的偶像不是劳动者、革命烈士、英雄人物,更多地是崇拜娱乐界艺人。我到俄罗斯去就非常有感觉,在莫斯科和圣彼德堡街头是一些对国家做出贡献人物的雕塑,而这些在中国是欠缺的。现在的孩子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影响,尤其是独生子女的客观情况,特别是经济发展后,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教育。我感觉到现在对孩子的教育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他们的溺爱,是一种单向的爱。要通过孩子自身的努力应该得到的东西,结果简化了这个过程,使得孩子认为只要想得到的,家里就会提供,使孩子唯我自私,有的孩子对家庭、对父母都没有感恩理念,更谈不上对社会有责任感。我感觉这恰恰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应该有感恩之心,感恩社会、感恩家庭、感恩团队。对他人、对民族、对国家有强烈责任感。我们很难想象,再过几年、几十年还能不能出现像建国初期的钱学森等科学家,放弃在美国的优厚物质条件回国报效祖国。我对教育确实存在忧虑。我所接触的在美国的华人,不管是来自台湾的还是来自香港的,他们对中国的强大都非常振奋,但是现在大陆的青年在这方面处于低迷的状态。我认为,应该在这部法中更注重他们的受教育权,应该制约家长、社会、学校,在孩子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上,包括思维方式上得到健康发展,这才是对青少年和民族最有益的。一代人的成长最关键的时期在童年,一个人成长关键在于价值观和价值取向的培养。共产党是执政党,应该把党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采取教育的方式,使青少年由他律到自律,由自律到自觉,由自觉到习惯,此时就具有了民族文化的属性,这样是对孩子是最大的关怀,只有这样的民族文化才能使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党永立不败之地。所以,我认为更应该强调教育。我一直在想,现在民族文化中健康的东西,与时俱进的东西,已经处于缺失的状态,切入点应该是从孩童的教育做起。从这一点上,我认为应该加强教育,并在教育思想体系上进行改革,小学教育远远重于大学教育。我想民族、祖国、人类的命运都在孩子的身上,不应该忽视教育问题。 周桂英(全国人大代表)说,教育对小孩是非常重要的,受教育权的规定力度确实应该更大一些。后面虽然在第3、4章都提到了,但是应该再强调一下。第2章是家庭保护,就是父母和监护人应该履行的责任。第12条第2款的表述改变一下更好,应该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是明确主体问题。我认为这样写更合适一些。第16条,后面的条文中也提到了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该怎么样,但是为了强调力度,建议在这条后面加上“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委托其他人监护,受委托的监护人应当(或者必须)履行监督职责”。现在有一些受委托的监护人没有履行义务,这方面应该加重力度。 刘华国(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第3条中,加上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为基层代表,我们认为这是很必要的。因为对未满18周岁的孩子进行教育非常重要,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根子必须要打硬,基础一定要做好,如果不受到教育,下一代就会出现问题。所以我个人建议把受教育权加进去。 周丽珍(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6条,草案中修改得很好,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做到了与时俱进。随着改革的深入,不少父母外出打工,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尤其是在我们学校,叫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都外出务工了,把孩子寄托给爷爷奶奶,外婆外公,或是寄托在姨妈等亲戚家里,我认为受委托的监护人,有的不负责任,因为毕竟不是自己的儿女。我做了多年的班主任,为这类学生真是累得要死,家访上门找不到家长,找不到监护人。建议在“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后面加一句,“受委托人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黄代放(全国人大代表)说,这部法是针对我国的现状制定的,而我国现状是农民多,文化水平不够高。在草案中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被放到发展权里面的,但是很多农民并不能理解这一点,应该根据我们国家的现状,把受教育权放到生存权之后,使更多的老百姓、更多的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理解应该让孩子受教育,这样也能够与第4条比较好地呼应,加大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理解。第29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现在很多未成年人甚至都没有受到应有的义务教育,尤其是在农村,上小学都保障不了,但当地政府有钱建大楼,却没钱保障学校基本办学设施;与此相对应,第62条中应该加上对政府责任的约束;第62条只是简单的说了一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建议增加一款对各级人民政府未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责任的约束;未成年人受义务教育没到位,很多情况是投入不足造成的,投入足了很可能就没有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