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号】J313191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1-12-11
【实施日期】1991-12-1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经费、财务与条件保障
【文号】教财( 1 9 9 1 ) 9 3号
【名称】国家教委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题注】
1991年12月11日 据了解,目前有的盛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将按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计征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扩大到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对此,我委经商财政部,现予重申: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按照这一规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不应扩大到中小学以外的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