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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2

发文日期:20017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12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1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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