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评介 保护视力色:             
 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侵犯小学生权益案

  [案情]

  原告:杨某,东台市东台镇某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杨父。

  被告:东台镇人民政府。

  被告:东台市教育局。

  1998年6月29日,江苏省东台市教育局按照惯例部署全市毕业班会考,会考成绩作为学生升入初中部学习的入学依据。1986年8月15日出生的东台市东台镇某小学学生杨某,也参加了这次毕业考试。7月6日,学校书面通知杨某,其毕业考试成绩语文为92分、数学为90.5分。杨某认为考试成绩有误,要求核查考分,其父亲杨父于7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东台镇教管会提出申请,要求核查杨某数学、语文卷得分,东台镇教管会于7月10日书面通知杨某:经核查,你毕业考试成绩语文为92分,数学为90.5分。此考分与学校通知的无异。7月24日,杨父与其他几名学生家长找到东台镇分管文卫工作的单副镇长要求核查具体评分情况。单副镇长的答复是只查分数有无差错,不查试题批改情况,即使试题改错了也不能纠正。随后,扬父等人又到东台市教育局找到该局何局长,何的答复也是只查积分差错,不管试题批改情况,试题即使改错了,也不纠正。之后,杨父虽多次找东台镇和东台市教育局有关领导,但得到的仍是不查试卷评分的答复。因杨某的考分与江苏省东台中学初中部(江苏省东台中学系江苏省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只差1分,其父母只得出资6000元让其作为"集资生”上了东台中学初中部。9月24日,杨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东台镇人民政府和东台市教育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对其小学数学毕业会考试卷试题批改差错情况给予复核,东台市法院分两案受理了原告的起诉。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和第16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的规定,被告台东镇人民政府不具有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认为其考试试卷批改情况可能有差错,有权要求被告东台市教育局组织核查,被告拒绝组织核查,原告可以以教育局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东台市教育局是行政主体,小学生杨某是行政相对方,扬某与东台市教育局的关系,杨某是权利人,东台市教育局是义务人,前者有权要求在考试中获得公正的评价,后者有义务贯彻执行国家各部委的文件精神。根据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业成绩”应属于学生受教育权的范围,学校及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尊重和保障学生充分行使这一权利。而被告东台市教育局拒绝为原告杨某核查试卷,可能导致原告杨某的试卷批改差错得不到纠正,从而造成原告父母财产权的损失,即差1分损失6,000元。更重要的是,本案中市教育局侵害了杨某的受教育权。